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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历职称提升与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1 19:29: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与应用型本科院校教育教学相适应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学历、职称提升与培训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表现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历提升”包括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等;“职称提升”是指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培训”,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课程进修、挂职进修、岗前培训、短期业务学习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四条 学历提升、培训对象选拔与推荐条件如下:

1.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进修内容与现从事专业、岗位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须的理论功底和专业技术,有培养潜能。

3.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是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以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4.在学校工作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教育部门一次以上奖励,或者被学校连续两年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参加学历提升和培训进修学习:

1.已申请辞职待批期间者;

2.近二年内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一次不合格)以及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者;

3.在校工作时间不满3年。

第二章 学历提升

第六条 学历提升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规定

学校要求未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职教师尽快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凡45岁以下的教师须在2020年1月1日前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鼓励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将以奖励形式予以资助。

(一)攻读硕士研究生

1.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硕士学位者,奖补1万元,与学校签订5年工作协议,奖补经费在工作时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凡不满工作时间辞职或解聘者,不予奖励。

2.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凡在职教师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毕业后愿意返校工作,按学校招聘程序优先录用,凡重新录用者学校奖补0.5万元,与学校签订5年工作协议,奖励经费在工作时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凡不满工作时间辞职或解聘者,不予奖励。

3.在职或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所报考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从事教学科研的学科专业、岗位相同或相近。

4.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在报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攻读研究生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董事会批准,人事处备案。

(二)攻读博士研究生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凡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并与学校签订5年工作协议,学校奖补5万元,奖补经费在工作时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凡不满工作时间辞职或解聘者,不予奖励。

2.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凡在职教师攻读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但可在学校兼任教学和科研任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教师工资标准计算待遇,并可以参加职称评审,愿意返回学校工作者,按学校招聘程序优先录用,凡重新录用者学校奖补3万元,并与学校签订5年工作协议,奖补经费在工作时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凡不满工作时间辞职或解聘者,不予奖励。

3.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教师所报考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从事教学科研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4.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在报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攻读研究生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董事长批准,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职称提升

第七条 对于学校在职教师晋升高校系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者,需与学校签订5年工作协议,学校奖补2.5万元,奖补经费在工作时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凡不满工作时间辞职或解聘者,不予奖励。

第八条 对于学校在职教师晋升高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需与学校签订5年工作协议,每年给予1万元科研资助经费,科研经费按照年度科研任务完成进度比例支付,由科研处负责考核认定。同时奖补5万元, 奖补经费在工作时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凡不满工作时间辞职或解聘者,不予奖励。

第四章 培训进修

第九条 培训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规定

(一)国内访问学者

1.访学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所规定的选派条件的教师。

2.访学目的:以培养中青年后备学术带头人为主。

3.访学要求:国内访问学者完成研修回校后,将研修总结、结业考核表及结业证书的复印件交学校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并须依托所在部门和科研处面向全校作专题学术报告。

4.访学费用:按时完成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研修、取得结业证书的,学校按照所签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外省访学者以学期为时间段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卧、高铁2等座)。

5.访学期间待遇:教师脱产研修期间,发放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五险一金),补贴和奖励不予发放。不脱产研修且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按在职教师同等待遇对待。

6.由各级政府组织的其他国内访问学者培训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如无上级文件规定的参照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执行。

7.最低服务期限:5年。

(二)国外访问学者

1.访学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具备副教授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

2.访学目的:以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

3.访学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4.访学要求:国外访问学者完成研修回校后,将研修总结、相关的课程成绩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交学校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并须依托所在部门和科研处面向全校作专题学术报告。

5.访学费用:到国外访学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往返路费等,按国家规定和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6.访学期间待遇:经学校同意派往国外培训学习的,学校发放基础工资和福利待遇(五险一金),不发放补贴好和奖励工资,绩效工资返校后根据培训结果发放。

7.最低服务期限:5年。

(三)课程进修及下企业挂职进修

1.进修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岗教师。

2.进修目的:培养新办专业及新设课程的任课教师;培养专任教师掌握新技术技能。

3.进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4.进修要求:参加课程进修的教师应接受进修高校对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同时要写出进修总结,交所在部门及学校人事处。完成进修回校后,要尽快开出相应课程。下企业挂职锻炼进修教师,应掌握该企业相应技术技能,回校后能够独立向学生传授该门技术。

5.进修经费:进修考核合格,其进修所需的费用(学费、往返火车、汽车路费)凭正式发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考核不合格、不能开出相应课程者或者不能掌握相应技术技能者,所有进修费用自理。

6.进修期间待遇:教师在脱产进修课程或到企业挂职进修期间,学校发放基础工资和福利待遇(五险一金),不发放补贴和奖励工资,绩效工资返校后根据培训结果发放。

7.最低服务期限:3年。

(四)短期业务培训

1.培训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表现好、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

2.培训目的:了解学科专业前沿动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3.培训时间:一般为30天以内。

4.培训经费:教师在完成短期业务培训并写出受训总结交所在部门和学校人事处后,其培训费(学费和往返火车、汽车路费、住宿费)凭正式发票予以报销。

5.培训期间待遇:培训期间享受与在职教师同等待遇。

6.最低服务期限:2年。

(五)校内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1.培训对象:全体教师。

2.培训目的: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技能。

3.培训要求:依据应用型本科院校对专业教师的基本要求,所有专任教师必须获得与专业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需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高级职称需获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

4.培训经费:所有在校内参加职业资格证培训,培训费由学校负责,报考费由个人承担。培训考试不能通过,必须参加第二轮培训,其培训、报考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1.培训对象:在学校教师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全体教师。

2.培训目的:持证上岗,具备高校教师的基本任职资格。

3.培训要求:根据教育部《高校教师工作条例》,使在校授课的全体教师,必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依法上岗授课。

4.培训经费:报名费、考试费和办证费由个人承担,其他费用由学校负责。

第十条 培训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须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师培训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由负责人签署意见,董事会审批,交学校人事处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1.所有培训人员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应按规定程序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地点、时间和形式,确需变更的,须提前报学校审批,否则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脱产培训人员每半年应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外出学习期间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培训不合格的,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交通补贴、住宿费由个人承担,不发放绩效工资。

3.由学校选派的教师完成培训后,应按时到人事处报到,并上交有关证书复印件、档案材料,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培训人员参训前均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凡不满服务期者,由个人根据服务协议,赔偿培训期间学校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旅差费,赔偿标准按照服务期限折算。

5.在学校安排的培训项目之外,个人申请停薪留职参加培训的,学校负责代办五险一金,费用由个人承担,保留职位,培训结束返校后恢复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信息学院学历职称提升与培训实施细则.docx

湖南信息学院

2015年4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