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信院通〔2018〕13号
关于印发《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处室部委、二级学院、附属幼儿园:
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构建良好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信息学院
2017年12月30日
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构建良好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行为规范是教师在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行为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本规范适用于湖南信息学院全体教师,含实验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辅人员。
第三条凡违反本规范的教学行为,由所在院(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教学事故的,根据《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热爱祖国,献身教育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诚于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树立全新的治学理念,积极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了解时事,掌握校史。全面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拥护和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
第五条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一)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教,纪律严明,作风严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二)顾大局、识大体,服从组织安排。尊重同志,团结友爱,理解支持,合作共事。不搬弄是非,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新老教师互敬互爱,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创宽松、和谐的人际氛围。
(三)廉洁从教。不从事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的劳务,不利用学生和家长办私事、谋私利,不接受学生和家长宴请与馈赠,不向学生兜售学习资料与其他物品。
第六条 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一)仪表端庄,穿着整洁,言谈文明,举止合体,保持教师的良好形象。
(二)严守工作纪律和职业规范,加强师德修养,洁身自好,踏实工作,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严禁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三)保持强烈进取意识,养成良好工作和生活习惯,提高工作效率。禁止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情,不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酗酒。
第七条 钻研业务,勇于创新
(一)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并努力精通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理论,自觉做到精益求精。认真学习先进教育理论,掌握现代先进教育技术,严格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
(二)坚持终身学习思想,积极参加进修培训,更新知识结构。吸纳新知识、新经验和新理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研能力。
(三)坚持创新观念,树立创造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做到实事求是,开拓探索新领域,注重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敢为天下先。
第八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一)坚持以学生为本,关心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坚持正面教育,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体贴学生生活,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言传身教,诲人不倦,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到教学相长。
(三)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不歧视、不轻视、不讽刺,不得体罚学生,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单独与异性学生个别谈话或补课等,注意场合、把握分寸、礼貌相待、理解信任。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三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九条 制定教学计划。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要结合教学实际需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并在授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报教研室审核批准。相同培养层次、相同课程的教学计划进度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 认真备课。授课教师在新学期开课前应提前准备教案,初次授课教师的讲稿、教案应经教研室主任或教学院长审阅,定期参加集体备课。
(一)备课要明确各章节的内容在整体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目的和要求。
(二)熟练掌握教材内容,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
(三)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改革,反映最新成果。
第十一条 严谨授课。坚持课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注重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一)授课逻辑性强,做到条理清晰,概念准确,内容丰富。
(二)富有启发性,抓住重点,讲透难点,讲好知识点。不得删减授课内容,也不得采取回避的态度随意变动内容。
(三)语言运用生动精炼,增强感染力;语言表达深入浅出,提高理解力。切忌照本宣科,不得擅加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
(四)板书布局合理,字迹工整清晰,切忌乱涂乱画。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课堂上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能力。
第十二条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授课教师应站姿授课(特殊情况除外),加强亲和力,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语言规范。授课使用职业语言,做到用语规范;要使用普通话。
第十四条 遵守上课纪律。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擅自增减课时、不擅自调停课。上课时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 主导课堂。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要认真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活动,管教管导,严肃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
坚持采用不同方式对学生实行课堂考勤。对学生有悖课堂规范要求的行为,明确警告,及时制止,严肃批评教育。对突发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解决,并加强与院(部)、学生工作部门及辅导员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六条 积极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摒弃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传统观念,确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新型教学理念,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引导学生认真听课、勤于思考、精于实践,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注意学生课堂教学效果反馈,适时调整教学方法,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做到教有所获,学有所得。
第十七条 丰富课程资源。积极参加与主讲课程相关的课程、教材、课件和网络教学资源等教学基本建设。
第十八条 严肃考试环节。认真参加命题、监考、阅卷以及成绩登录等工作,检查教与学的效果,客观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考前不得为学生圈定考试范围,更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考试命题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试题要形式多样、难易适当。同一门课程同时在两个以上课堂开设并要求相同的,要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
第十九条 指导学生实践。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实践教学各环节工作任务,包括指导实验、社会实践(调查)、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活动。
第二十条 指导第二课堂及创新创业教育。积极认真地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包括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学术科研及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请假制度。因公因私离开本市,必须按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授课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经院(部)对其所承担的授课任务做出妥善安排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研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认真研究和改革课程教学并大胆实践,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及创业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教学观摩、教学评估等有关业务活动。教师首次上课前要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上课。
第二十四条 在自己专长的学科领域积极自主进行学术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最新理论成果,以科研促教学,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理论水平和教学业务水平,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及时总结教育教学规律,主动培育优秀教学成果。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实践中接受锻炼,陶冶情操,不断增长才干,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为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