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督促教职工遵守法律与学校规章制度,预防与处理教职工中的违纪、违规、失职等行为,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聘用的全体专、兼职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应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对处分认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教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应根据违纪违规性质、情节及影响大小,结合本人平时表现和认错态度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的处理实行申诉与公示制度。坚持预防与惩戒、批评教育与严肃处罚、公开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对我校专、兼职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对教职工违纪违规行为按其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五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
1.在校内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2.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破坏校园环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办公室污言秽语或恶意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5.在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宿舍等校内场所违章用电以及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
6.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7.无故旷工一个工作日;
8.违反教师及相关职业道德行为的。
9.其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予以“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恶意散布谣言,犯有品德错误,造成较大影响的;
2.公共场合打架,造成较大影响,事后能认识错误的;
3.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情节较重,造成损失的;
4.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
5.其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予以“警告”的行为。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1.恶意散布谣言,犯有道德错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2.工作中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3.违反学校关于兼职的规定从事兼职,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4.违反学校财经纪律,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5.扰乱学校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责令具结悔过或受到“警告”、“罚款”、“拘留”治安处罚的;
7.其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岗位职责、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财产较大损失的;
2.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对重大刑事治安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姑息迁就,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造成较坏影响的;
4.未经学校允许,利用学校资源,擅自开办各种学生、教职工培训班谋取私利的;
5.向学生散布自由化言论,传播不良思想、消极人生观、庸俗处世哲学、低级趣味的;
6.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破坏校园环境,情节严重;
7.酒后滋事或在公共场合辱骂、殴打师生等妨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并造成较坏影响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工作并造成较坏影响的;
9.拒不配合甚至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纪依规执行公务的,
10.议论、传播他人隐私,给他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11.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工作懈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13.与同事不团结,严重影响部门或学校工作秩序的;
14.被政府部门或教育机关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
15.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教职工道德行为规范,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处理。
1.行为性质恶劣,受<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法律处罚的;
2.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4.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或其它途径散播谣言、挑拨是非,进行人身攻击、煽动违法的;或恐吓、威胁教职工、学生,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管理秩序的;
5.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6.泄露学校工作秘密(指未确定国家密级的学校内部试卷以及其他重要的工作秘密),造成恶劣影响的;
7.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8.伪造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资历、学术成果,或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学校的;
9.连续旷工超过三个工作日(含三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含五个工作日)的;
10.工作中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不按科学规律办事,违反操作程序,疏忽大意造成重大消防、环保、食品卫生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贪污、盗窃、挪用、侵占学校财产的;
12.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事后拒不承认错误、订立攻守同盟者或对证人、知情人、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的;
13.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相关条款,情节恶劣的;
14.在“留校察看”期内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15.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经学校认定不适宜在校工作的。
1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学生考试、阅卷、成绩登记、违纪处理等方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17利用工作之便,在招生、就业、评先评优、入党、入职等工作中索取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的;
18.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贪污受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20.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在国家(省)考试中以各种形式作弊,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21.其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予以“开除”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在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人事处和监察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人事处、监察室、工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须报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应在公布前通知被处分人。
第十四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事处、监察室、工会提出申诉,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经学校讨论研究,确属处分不当的,给予重新处理,处理结果应通知本人,同时按更正后的结果执行。
第五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及期限
第十五条 受“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工资福利等。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间应给予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降(免)职或低聘等处理。
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处分的应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依据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受处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经学校认定的,可以减轻、免除处分。
第二十条 若教职工的违纪行为,本办法没有相关条款做出处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务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